成功案例 | 面对560万索赔,仲裁庭认定我方无违约,全部请求被驳回
0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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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女士与王女士购买了张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屋。因该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为顺利完成购买程序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了解除查封的时间及主体、房屋腾退及交接时间、购房款支付方式、债权偿付安排、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钟女士与王女士认为张女士故意延迟腾退房屋,导致其未能及时完成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据此,二人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张女士向申请人支付130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150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18.53万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102,364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银行利息、罚息等共计206,006.15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税费799,358.84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中介费60万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面对近560万元的仲裁请求,张女士决定委托本所主任王明律师及创始合伙人李欣律师代理本次仲裁事宜。两位律师在梳理相关材料与法律关系后,提出以下主要抗辩意见:
1、银行的利息与罚息不应由张女士承担,且张女士并未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查封义务应由两位申请人自行完成,解封时间并非张女士所能控制。张女士始终积极配合,而申请人因解封手续、春节假期等原因,推迟至节后才配合办理房产交易及过户等事宜。
2、相关税费已在房屋价款中予以扣除,不应重复计算。
3、中介费由买受人依据居间合同约定,代出卖人直接支付至房屋中介机构指定账户。虽然该费用名义上由张女士承担,但已在实际房价中予以扣除,亦不应重复主张。
02仲裁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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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庭审理,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张女士不构成违约,钟女士、王女士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裁决如下:
(一)对两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仲裁费用112,164元由两位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该费用,本院不予退回)。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0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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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核心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仲裁庭最终未支持申请人近560万元的高额索赔,关键在于合同对解封义务主体的约定明确,且被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积极配合履行、未构成违约。
本案也提醒大家:在不动产交易中,尤其是涉及查封、解封等非一方可控因素时,应尽可能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义务与时间节点;同时,费用的承担方式(如税费、中介费)若已在房价中折抵,务必在合同或结算文件中清晰体现,避免后续重复主张。对于当事人而言,全面履约、保留履约证据,是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根本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