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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意见,最终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北京璟福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04   浏览次数:257次
01基本案情 

谢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5年8月初,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立案侦查,后通州分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6年5月6日,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02办案经过

2026年5月11日,本所接受谢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刘毛辉律师担任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2026年5月12日,刘毛辉律师到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卷宗,并对卷宗进行了仔细研究,同时翻阅大量资料,查找类似案件。5月14日,刘毛辉律师向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刘毛辉律师认为,谢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但其行为情节轻微,其伪造的印章未用于其他犯罪,也未造成他人损失,社会危害性小。且谢某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此情形下,刘毛辉律师建议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期间,辩护人还多次与办案检察官积极沟通。


03检察院的决定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通知谢某某及家属、辩护人于2026年6月3日到检察院签署文件。同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谢某某、辩护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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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律师点评

有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就认为万事大吉了,可以不用聘请律师辩护。殊不知,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不等同于案件终结或免予追诉。是否起诉、如何量刑,仍取决于证据充分性、情节轻重及法律适用。本案中,若无辩护人及时阅卷、精准分析、积极沟通并提出专业不起诉的意见,谢某某极可能被提起公诉。专业辩护不仅关乎程序权利保障,更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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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毛辉律师
璟福律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大学法律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专长】

1、企业法律顾问;
2、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股权纠纷。
3、企业设立、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非诉讼业务。

4、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13693520909

邮箱: 136935209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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