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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璟福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次数:195次


惩治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的有力措施。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防范和惩治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虚假诉讼,河南高院精选3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赵某武、常某武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农商银行与常某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栾川法院判决常某武偿还某农商银行借款100万元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常某武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赵某武在明知案涉房产系常某武所有的情况下,虚构抵债事实,制造银行流水、伪造借条,在查封前一天将常某武诉至法院。立案当天,赵某武与常某武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随后,赵某武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案涉房产的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栾川法院入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某武及配偶仍在案涉房产内居住,并由常某武实际缴纳物业费、水电费。洛阳中院依职权调取该二人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后发现赵某武与常某武之间存在循环转账情况,其二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另外,常某武的银行卡在转账后、起诉前已通过挂失而启用新卡号,双方在伪造借条时忽略了该细节,将收款卡号写为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卡号。最终,洛阳中院认为以物抵债的真实性存疑,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

基于入户调查情况和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洛阳中院依法对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与检察机关会商,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常某武、赵某武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真实权利人而创设的制度,但有的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企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入户调查、调取银行流水、核对卡号等措施查明了真相,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本案属于连环虚假诉讼,常某武在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先是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关系,“手拉手”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再以该民事调解书为基础捏造以房抵债协议,提出案外人异议阻碍执行。该类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应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及会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洛阳中院提供)

案例二

赵某强、侯某苗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王某军申请执行赵某强一案中,温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赵某强的房产后,赵某强向案外人侯某苗出具虚假借据,并指使案外人侯某苗与案涉房产的承租人赵某娟签订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案外人侯某苗持前述虚假的借据和租赁合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温县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案外人侯某苗又持前述伪造的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赵某强诉至法院,并在该案立案后次日即达成调解协议,温县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结案。侯某苗以该调解书为据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债权人申请对案涉房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

2023年5月19日,温县法院发现并查实案外人侯某苗与被执行人赵某强存在伪造证据和虚构事实的恶意串通行为,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并对侯某苗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赵某强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的执行,是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这“最后一公里”既关乎法律威严,也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期待。本案中,被执行人串通他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参与分配,意图降低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导致胜诉债权权益落空。对于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制裁、刑事追责,联动公安、检察院全链条打击。本案通过严惩虚假诉讼当事人,避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的坚定决心。(焦作中院提供)


案例三

常某峰、李某伟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新密市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告人常某峰、被执行人阴某芳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某小区房产。2022年4月,被告人常某峰与案外人李某伟经预谋,捏造二人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租赁协议书》的事实,并由李某伟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新密市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裁定驳回李某伟的异议请求后,李某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10月28日,新密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后续执行中,新密市法院发现李某伟提供的证据系伪造,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并驳回李某伟的诉讼请求。同时,新密市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依法对常某峰、李某伟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常某峰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伟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串通他人捏造事实,虚构租赁关系,意图阻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买受人权利受损,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从源头上增加了许多不该有的诉讼,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通过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清爽爽的司法环境。(郑州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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