璟福胜诉案例:申请人仲裁请求高达140万,璟福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最后裁决仅支付16638元
“ 本所璟福律所主任-王明律师、璟福律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王雷律师代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商事仲裁案件,超预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获得委托人的好评。”
0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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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甲公司常年采购乙公司的货物。乙公司认为2015年-2020年期间,双方签署的13份合同中(合同总金额:7039698.2元),甲公司拖欠合同款项1187597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24年8月,乙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187597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为195833.15元); 3、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委托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本案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面对高达140万的仲裁请求,委托本所王明、王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两位律师整理相关材料,梳理法律关系后,提出以下抗辩要点: 1、本案涉及十三份合同,每份合同的签署、发货、付款、验收都是独立的,不能混而一谈。每一份合同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查合同的履行、货物的质量、诉讼时效的问题。 2、诉讼时效均早已届满,若乙公司无法提供诉讼时效连续中断的有效证据,应当驳回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02仲裁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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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员最终采纳我方的意见,将诉讼时效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仲裁员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出发,分别审查十三份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最终认定十二份合同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最终,仲裁员裁决:
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6638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 2,352.82元,并以人民币 16,638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对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继续支付自2024年7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延期支付利息损失;
3、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5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1,677元,由乙公司承担人民币64,509.30 元,甲公司承担 10%,即人民币7,167.70元


03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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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只有被告主动提出的时候,才会进行审查。因此,遇见法律问题请找专业人士。
3、诉讼时效的法律分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分三大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它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都是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什么?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中断事由
导致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且是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定这些事由的依据在于,这些事由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适用的基础丧失。由于时效中断会阻碍时效期间的完成,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所以,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中断事由的存在,法院不能主动援引中断的规定而使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中断的事由包括如下几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既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一旦提出“履行请求”,就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从而应当导致时效的中断。提出履行请求”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各种形式。二是权利人请求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义务人。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义务人对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按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为这些行为都表明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存在予以认可,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重新趋于稳定,在此情况下,时效适用的理由不复存在,因此应当导致时效的中断。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一,权利人提起诉讼。它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此处所说的诉,是指民事诉讼,无论是本诉、反诉还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均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一旦提起诉讼,即导致时效中断。
第二,申请仲裁。它是指权利人在仲裁机构申请就争议进行仲裁。只要权利人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仲裁与诉讼类似,都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重要途径,权利人申请仲裁也表明了其积极地行使了权利。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机构提出请求。二是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3、中断效果
第一,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第二,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介绍
王明律师,北京璟福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优秀律师;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德州、湛江、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明律师已经出版《企业裁员、调岗调新、内部处罚、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与指导》、《知识产权流程管理》、《婚姻法律宝典》等十几部法律专著。
手机(微信):13911878175
王雷,北京璟福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雷律师在诉讼和执行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对民事、商事、执行实务有深刻的理解,具有准确判断案件、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王雷律师擅长为公司的股东间矛盾、公司间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为执行无果的债权人提供追加股东责任的法律服务;为自然人生活中常遇见的遗嘱继承、婚姻家事提供法律服务。
近五年内王雷律师代理了两百余件案件,包括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权回购纠纷、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荣誉权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各类纠纷诉讼,有着丰富执业经验,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在王雷律师努力之下,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执行效果、社会效果符合甚至超过当事人预期。
联系邮箱:wanglei393@126.com
联系电话:1322010688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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